
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(财办库〔2015〕295号)
- 分类:政策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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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19-07-18 10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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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: 你单位《关于咨询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〉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》(深财购函[2015]2282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,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,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。”其中,“其他
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(财办库〔2015〕295号)
【概要描述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: 你单位《关于咨询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〉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》(深财购函[2015]2282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,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,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。”其中,“其他
- 分类:政策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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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来源:
- 发布时间:2019-07-18 10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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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财政委员会:
你单位《关于咨询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〉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》(深财购函[2015]2282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
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,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,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,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。”其中,“其他采购活动”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。因此,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、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检测等服务。
特此函复。
财政部办公厅
2015年9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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